济南市引进海外留学人员规定
Posted in 留学生论坛 on 八月 24th, 2007 No Comments »
济南市引进海外留学人员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吸引留学人员来济创业、工作,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
(一)我国公民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并获得国外硕士以上(含硕士、下同)学位及获得国外学士学
位并有科研成果和专利技术的人员(含已取得绿卡和外国国籍的人员)。
(二)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院
所进修1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
第三条 留学人员来济工作的主要方式:
(一)以技术入股或投资形式创办、合办高新技术企业;
(二)创办、租赁、承包各类经济实体、研究开发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
(三)以专利、科研技术成果、资金及实物等多种形式入股各类企业;
(四)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任职或兼职;或应聘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顾
问或咨询专家;
(五)来济开展科研合作、技术开发等活动。
第四条 到我市所属留学生创业园工作的留学人员除享受本规定政策外,还享受所在园区制定的有关
优惠政策。
第五条 来济工作的留学人员,凭市人才引进办公室核发的《济南市留学人员工作证》,享受公安、
海关、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提供的“一证通”便捷服务。
第六条 市人才引进办公室负责来济留学人员的身份认定、接待服务、信息咨询、政策落实等工作。
第二章 工作待遇
第七条 已加入外国籍或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及其子女需在济长期居住的,可向公安机关
出入境管理部门申办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和1年多次出入境签证。
第八条 留学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岗位数额的限制。在国外工作期间取得执业资格的,可按
国内相对应的资格直接确认。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可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 具有中国国籍、出国前已参加工作的留学人员来济工作可恢复公职,出国前、留学期间和回
国后的工龄可合并计算,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和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留学人员(加入外国国籍的除外)到机关及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不受单位编制
限制,试用期1年,其职务和工资待遇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在国外取得博士学位的,可安排副处长或助理调研员职务;优秀的可安排处长或调研员职务;
业绩特别突出并具有高层管理经验的,可聘任为市管副局级以上领导职务,均可比同等条件人员高定四档
职务工资标准,每月发给800元津贴。
(二)在国外取得硕士学位的,可安排主任科员职务;优秀的可安排副处长或助理调研员职务,均可
比同等条件人员高定二档职务工资标准,每月发给400元津贴。
(三)在国内已取得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进
修2年以上并取得一定科研成果的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按其担任的工作(职务),可比同等条件人员高
定二档职务工资标准,每月发给200元津贴。
第十一条 留学人员到事业单位工作的,不受单位编制限制,由用人单位与本人签订聘用合同,协商
确定其职务和工资待遇,原则上不低于机关同类人员的相应待遇;到企业工作的,其职务和工资待遇由用
人单位与本人协商从优确定。
第十二条 留学人员从事科学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开发的,用人单位应优先为其提供必要
的实验场所和设备,配备工作用车,允许其在国内外选聘助手。
第三章 生活待遇
第十三条 愿意在济落户的留学人员及其家属子女,或其配偶及18周岁以下子女在农村的,由市人才
引进办公室会同公安等部门及时办理落户手续。留学人员随归、随迁的配偶及已成年的子女,可根据本人
专长由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工作,或通过人才市场自主择业。
第十四条 留学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由异地、国(境)外转入我市中小学或幼儿园允许择校择园,参
加中考可享受华侨子女入学有关政策,并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加入外国籍的留学人员或其配偶、子女在国(境)外的,其在济取得的合法收入,可按外
汇调剂中心价格全部购买外汇携带或汇出国(境)外。
第十六条 来济工作的留学人员,其住房由用人单位优先安排解决;用人单位暂无房源的,可向市人
才引进办公室申请租赁周转房,并均由市政府一次性补助以下标准的安家费:
(一)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补助4万元;
(二)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学位的,补助2万元;
(三) […]